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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秀在問,為什麼前面的文章沒有下文了?我在想,是不是在講那個警察局作證的事情呢?

是這樣的,那天回來趕著做學長研究室耶誕節前夕慶祝晚會的餐點,忙忙忙忙忙就給怠惰下來了。

話說十二月二十二日那天,帶著忐忑不安的心情,拿著傳票,腦子裡面裝滿事先先跟語言交換的Inge惡補來的幾句描述當時情況的句子,轉了兩趟
車又問了兩次路,經過一處敲敲打打中的工地之後,才來到萊茵河邊的這個曾是科隆當地警備總部的警察局。

推開門,跟想像中的不太一樣。台灣的警察局總是有個警察坐在大門正中央在值班,不是嗎?可是這裡面只有一個老先生坐在一個全部被玻璃窗包
圍起來的小空間裡面,隔著玻璃門喊話:「我是某某某,經過通知要來作證人詢問筆錄的。」,他「啊~~」地一聲,示意我把通知單穿過小門下
的縫隙交給他。然後他老人家再拿起電話通知傳票上記載的警察,過了三、四分鐘,才有一位先生從樓上下來把門打開,核對我的證件之後才准許進入警察局。

嗯,跟台灣的警察局,民眾可以長驅直入的那種不一樣。

警察問:要坐電梯還是走樓梯?

看他的樣子似乎走樓梯比較好,加上我對這棟看起來斑駁老舊的建物也有點興趣,就尾隨著他一層一層地爬上去,閒聊之下才曉得這裡原來是警備
總部,後來改成地方警察局,過一陣子就要拆掉了。

接下來就是警訊開始。不用他說我也知道,應該要描述當天發生的情況。可是就如之前我寫的一樣,在一瞬間發生的事情,實在是記不清楚。結果
他一聽我什麼都不記得了,便嚴肅地告知我說:你知道證人的義務嗎?來作證就是要據實陳述,不得有虛偽的情事...

唉,這句話我記得比誰都熟,而且以前在法庭上一旦覺得證人有開始描述不清楚或者牛頭不對馬嘴時,就會趕快搬出這一句話來。講到我這個原本
不太會說台語的人都可以用流利的台語背出來了。我怎麼會不知道呢?

所以我很委屈地告訴他說我曉得啦!我也是念法律的啊!不過事情真的很突然,加上我當時上課完心情好又急著回家,所以根本沒有注意到那個被
逮捕的嫌犯到底有沒有碰過我的包包!

為了示範起見,我也把包包帶到警察局啦!結果警察先生一看我背包包的樣子就搖搖頭,這種把包包跨揹在身上,包包垂在後腰的方法最容易讓小
偷有機可乘啦!再說我搭的又是電動手扶梯。「你知道嗎?他們甚至會數人一組,幾個人圍住你,另外一個人在扶梯的另一側拉下緊急煞車把,當
電扶梯『啪』地停在半空中的時候就是他們下手而你欲哭無淚的時候啦!」,警察悻悻地告訴我。

說著一邊整理起筆錄來。很好玩的一件事情發生了。以前在辦案的時候有時候看證人的證詞太過於有條不紊的時候,也會把詢問錄音帶調出來聽聽
看,所以知道會有那種警察幫你整理好,一問一答的情形發生。現在我眼前的這位仁兄就在做這件事情,而我就是那個「嗯、嗯、嗯、嗯、對、沒
錯」的應答者。怎麼會有這種事情啦!?我想他大概是太同情我的德文程度了,所以才會這樣幫我整理吧!?

「你真的什麼都不記得了?」他問?

「嗯,只記得便衣女警叫我檢查背包內的隨身物品有沒有掉。」我答。

「好吧,下次你要小心一點啦!他們有時候甚至會神不知鬼不覺地把你手錶都拆下來你也沒發覺喔!」他笑著「警告」我。

就是這樣啦!全部的過程就是這樣。其實我也有點心虛,因為女警告訴我那是一個年輕男子,所以我滿腦子都是「一個年輕男子跑離現場的身影」
,可是實際上到底是男是女?到現在我依然不清楚。記得以前常常聽到一個例子,說一個美國大學法律系的教授在上課的時候做過一個實驗,讓一
個安排好的人士突然在教授進教室不久之後進來襲擊教授然後走人,之後便由教授叫在場目擊的學生描述嫌犯的特徵。結果發現,一瞬間的記憶實
在不太可靠,而且很容易被誤導,造成錯誤的指認。

現在我總算是親身上到這一堂課了!

只能說,以後在實務工作上,對於證人的指認,一定要小心再小心、謹慎再謹慎吧!

報告完畢,這就是我在德國作證的經驗。

臨去前警察有問我是否還會在德國待超過六個月,我說差不多吧!他說,或許會有再度作證的必要。

我的天啊!不是已經說過什麼都不記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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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aetz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