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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Deutsche Welle讀到一篇短文,描述在Blog搶攻網頁灘頭之外,又一個新的可能攻佔廣播市場的媒體的出現~Podcasting。

„Podcasting“是什麼玩意兒呢?依據該短文內容,這個新字是由Broadcasting加上Apple公司出產的MP3Player~iPod所組合而成的。相對於平面文字的部落格,Podcasting提供非廣播人一個將自行錄製下來的音樂、談話等聲音檔案傳播給他人的可能性,只要透過自動訂閱功能,訂閱者可以將所喜好的Podcasting的節目存取到行動iPod上面,不受限於時間及空間便可以收聽各式各樣的廣播內容。

這樣子的解釋還是有點疑問?不就是在Blog上面把「音樂」或者是像去愛咪的部落格上面聽到她「接受廣播節目訪問的實況」放上去這樣嗎?在不太能理解的情況下,現在被某人「奉」為「閒、鹹、涎、賢?」的我呢,為了不讓這個「美名」空有其名,所以決定把這個關鍵字輸入蕃薯滕看看,到底是怎麼一回事?找到了一個說明得滿仔細的網站,並且當場下載了一個短短的約四分半鐘的節目來聽聽看,在此提供網址給大家參考:
http://www.acidbrume.net/ipodism/modules/xoopsfaq/index.php?cat_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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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似乎是一個非常方便的媒體呢!

想想以前念中學的時候收聽大家說英語或者是空中英語教室,不知道是不是青春期需要睡眠?還是因為已經在一整天的正課後又上了二個小時的英文或數學補習班,回到家總是在收音機前面一邊打瞌睡一邊聽廣播。後來有同學就會把廣播用錄音帶同步路下來再聽,可惜總是櫃子裡面積了一大堆的錄音帶(一卷頂多錄二到三集),學習效果也沒什麼長進。

後來電子科技日新月異,我們在購買語言學習雜誌時,開始可以買到附有課文朗讀的光碟片,雖然還沒有上課全文,但是已經讓大家夠驚豔的了。漸漸地又有附有MP3的光碟片可供選購,裡面有每天上課節目的實況。然後有一天突然又發現可以在網路上訂購這些節目,連雜誌的內容都可以透過PDF檔案的形式訂購回來自己列印來看,省去送雜誌的郵資....

到現在發現,可以透過電子訂閱在收件後隨時下載、隨地收聽。

這是怎樣的一個世界呢?在那一篇Dutsche Welle的文章末了也提到,這樣子的電子資料經智財權學者解釋,在法律上是允許讀者、聽者自由下載並且引用(甚至可以允許到逐字或全部內容的引用,但須註明出處),惟不能作為資料交換的濫用。

關於這個法律問題,目前我自己也沒有太多的研究,但是在心中卻隱隱約約有種想法,到目前為止的智財權秩序似乎又要產生大變動了。以前我們常常在辦的那種比如說因販賣盜版光碟片而違反智慧財產權法的人,現在到底是不是還有這樣辦的必要呢?我不是說他們可以不尊重智財權,但是在這樣一個所有資訊可以透過各式各樣的網路工具傳播出去的時代裡面(相信設置在中國大陸的許多簡體網站可以無限制下載音樂及電影的事情,大家應該不陌生吧!?),大家甚至希望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更廣為傳播各式各樣的音樂或新知的時帶,智財權的保護方法似乎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簡單地說,以那麼多的音樂歌手為例,到底一張唱片的價值是多少錢?經紀公司說他們跟歌手及幕後工作人員費盡心力創作歌曲、音樂甚至編制案頭文字,所花費的心力值得一張十首歌曲左右值三百元或四百元的價格。但是這樣的成本到底應該如何計算?廣告、宣傳的費用是否就應該花在消費者的身上呢?一張唱片大賣包括經紀公司及歌手可能賺到上千萬的經濟利益,他們說因為這可以滿足現代人對音樂的喜好及心靈上的撫慰。

但是我想問問,在辦公室裡面幫忙送公文的工友阿姨或者是在市場裡面賣飯糰的阿媽還有賣菜的阿公,他們提供的勞務跟這些歌手比擬,有千萬元跟十塊錢這樣的天差地別嗎?想想我真的不太懂。不懂那些「捍衛」智財權的公司法務人員來到法院時,是為了什麼樣的原因可以這樣趾高氣揚?

柯小鐘曾經大膽預言過一次,他說,以後所有的音樂、電影大概都可以透過由網路下載的方式取得。這些演員或者歌手想要賺錢,必須靠著現場演唱這樣的表演形式賺錢。市場會重新洗牌。大賺其錢的是在那些提供交換資訊的網站業者,因為在提供資訊交換以外,他們的主業會變成是「廣告」。

信不信由你。我們可以走著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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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aetz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